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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不得截取涉及国家安全信息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2/7/10 9:43:37)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信部起草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严禁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商业或者其他营利活动,要求业余无线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办法》要求,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信息,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对于无意接收的前述信息或者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

  《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办法规定,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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