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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开机广告之我见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2/7/31 15:16:15)
  近期,《半月谈》、《检察日报》、凤凰网等媒体以读者来信等形式反映了数字电视“开机必先看广告”现象,认为此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涉嫌违法,亟须引起工商机关的关注。
 
  据媒体报道,不少使用数字电视机顶盒的用户反映,每次打开电视机和机顶盒之后,都必须观看约1分钟的商业广告,不看广告就无法进入电视频道界面,使人感到心烦却又无法避开。一些有线电视公司的招商广告声称:“开机即现,强制观看!覆盖全城,一招制胜,绝对能让你的广告家喻户晓。”

  根据笔者对此事的了解和综合分析,“开机必先看广告”主要涉嫌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与有线电视公司签订合同、缴纳有线电视收视费后,即同有线电视公司之间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线电视公司利用独家经营和信号控制的优势,让用户在每次开机时不得不观看广告,明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电视开机必先看广告,让不愿看广告的用户无可奈何,不仅属于强制消费,而且也使用户无法获取方便、快捷、通畅的服务质量保障。《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线电视公司应对其明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而继续实施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且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是涉嫌垄断经营。《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广播电视单位未经用户同意播放广告且带有强制观看性,影响了观众收看节目的完整性和收看节目的品质,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本身传播信息的优势,以赢利为目的的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因此,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是涉嫌广告违法行为。如果开机时插入的商业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因其具有“强制观看”的性质,影响会更为恶劣,应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是涉嫌违反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因此,这种插播广告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应予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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