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公益广告事业
来源() 作者() 阅读() 时间(2012/8/28 14:14:29)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的兴起,公益广告事业蓬勃发展。公益广告是依托广告载体进行宣传的特殊社会教育和文化传播形式,是政府和民众沟通的重要桥梁,是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良好社会风尚、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当前,为了使公益广告进一步发挥服务社会、凝聚民心的作用,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对涉及公益广告事业的各项活动予以规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尚缺少对公益广告的明文规定,这使得公益广告在制作、发布等环节出现一些问题。有些企业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商业宣传,意图绕开国家对部分商品禁止或限定进行商业宣传的规定。此外,由于公益广告管理的主体和依据不明确,公益广告事业在法律、法规中缺少相应鼓励措施,致使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管理遇到阻力。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应有明显的标志性区别,禁止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相混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广告发布者有发布公益广告的社会责任,并提出鼓励公益广告发展的方略。
从目前我国公益广告的发展状况看,公益广告事业的主体主要包括媒体、企业、政府以及社团组织等,其社会职责和法律地位不同,在公益广告制作和传播中的作用也不同,但都是发展公益广告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尽早明确这些主体之间在公益广告活动中的地位、关系,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国家工商总局是我国广告监管的主管机关,多年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赋予的职责,对广告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和指导。近些年,国家工商总局签发的多个文件中也提到公益广告的管理和发展问题。因此,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公益广告的管理主导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机关,有利于有效整合公益广告事业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公益广告事业,有利于公益广告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