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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房产广告更规范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7/17 11:57:20)
   记者日前获悉,新《广告法》将于今年 9 月 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公布的多条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今后广告形式将会大变样。其中,近期《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受访市民希望一些过度渲染楼价升幅的广告将得到制止。

重点约束房产升值、交通、户口、学位宣传

    目前,虚假违法广告在我国大量存在。国家工商局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4年,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37万件,罚没款21.6亿元。其中,房地产领域是违法广告的重灾区。

    对此,记者从本次《意见稿》了解到,针对国内目前地产广告宣传备受争议的范畴,新规将重点约束房产广告升值、交通、户口、学位宣传。

    譬如,新规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同时,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意见稿》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此外,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再者,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等。

    意见稿还明确,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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