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197_45px;
资讯中心
企业理念
Corporate Philosophy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哪些行业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7/15 10:03:52)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上篇:

下篇: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国芳写字楼16楼      联系电话:0931-8831301
传真:0931-8831301      网址:www.huobanmedia.com
关注我们:
  • 100_100px;
  • 100_100px;
  • 100_100px;
Copyrights © 2025 版权所有 兰州伙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陇ICP备09000722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icon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