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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道路两旁人行道禁设户外广告牌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11/4 9:55:41)

  然而也有例外。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但对于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各类商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非固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则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到招投标结束之后如何经营?办法要求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竞标结果签订书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合同,明确广告场地使用权期限、费用缴交程序及户外广告设置时间、标准、安全要求等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理清部门责权规避交叉行政

  由于户外广告的设置具有分布区域广、涉及企业多等特点,这给部门监管带来压力。依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涉及工商、规划和城管等多部门而变得复杂。

  “这一情况在以往监管过程中就有,部分问题出现交叉,出现可管可不管的局面。”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和办法对此有效规避。规定中细化了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除了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另外,对于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批,以及城管部门受理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都予以理清。

  在广告设施运营维护方面新规则明确责任主体。指出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即是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同时,责任人须将联系电话明确标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的,需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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