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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广告狗为何忧伤?只因新广告法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11/13 9:33:12)

  另一位广告传奇李奥贝纳是这样评价创意对广告的重要性:“如果你并不拥有十足的创造力,丰富的想像力,对万事万物也没有太多的好奇和疑问,我劝你最好离广告这行远一点”。如果以上这些经典创意的广告都有违法嫌疑,不知道李奥贝纳会有什么样的感想。如一位读者所说,能想到的合法广告大概也就当年曾挑战人类底线的无限循环广告“恒源祥,羊羊羊” ,“恒源祥,牛牛牛”。无创意,无节操,然而无风险。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但按第9条规定即使产品真是最好的也不能说,真实倒可能违法了。其实广告监管部门和企业一样发现了广告法的自相矛盾,新法生效第2天一家手机生产商就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小米在宣传中使用的“最新”、“最低”等违反广告法,但海淀分局立案调查后表示“小米产品宣传合乎规范,不构成针对新《广告法》的违法事实”。尽管举报人继续在走举报程序,但海淀分局第一次调查结果足以说明执法人员意识到广告法的可执行性存在问题。

  作为大师的奥格威当然不屑于哗众取宠和误导读者。奥格威在《一个广告人的自白》中总结的广告写作原则就包括要求广告人用直截了当地用准确的语言来写作,不要用最高级的形容词、一般化字眼和陈词滥调,要讲事实且把事实讲得引人人胜。但即使如此奥格威仍然总结在广告上会产生良好效果的字眼包括“最新到货、重大发展、改进、惊人、轰动一时、了不起、划时代、令人叹为观止、奇迹、魔力、奉献、快捷、简易、需求、挑战、奉劝、实情、比较、廉价、从速、最后机会等等”。

  瑞夫斯在对广告写作有深远影响的经典理论USP理论(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 / 独特销售主张)中认为广告核心内容包括广告必须向消费者明确主张购买产品的具体获益,这个主张必须是竞争对手无法满足从而在品牌和诉求方面是独一无二。USP理论的基本理念是广告要围绕和表达产品特有优点,这就必然使广告突出产品特性中最高级的一面并使之与同类竞品直接或间接比较。然而不论奥格威总结的广告词还是USP理论的基本要求,在广告法和发改委看来都是被禁止的。

  广告是一门说服的艺术,语言是广告艺术最重要的元素。生动、善意的夸张和对产品属性客观描述并非不可兼容,限制广告创作的应有元素会使广告表达发生语障,五音不全和枯燥无趣。广告法的过度严苛束缚了创意的空间,限制了表达的必要自由。广告语言的贫困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批枯燥而且口舌不清的广告。当广告人不敢说自己价格最低就只能价格低到不让说,不敢说自己销量第一就只能说销量全面超过第二,或者像某款手机“单品销量比亚军高”这样饶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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