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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澄清广告法实施疑难问题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12/11 10:49:57)
  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消息称,中国广告协会为了对广告法实施以来的五大疑难问题进行释疑,特地举行了研讨会对认定标准进行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就绝对化用语的范围,此次会议明确: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并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词语。


  绝对化用语范围不能无限扩大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主要围绕网际网路广告的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绝对化用语的规范、虚假广告的认定、网际网路广告的规范五个问题展开讨论。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国家食药总局稽查局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广告法实施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就广告法实施后的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问题,中广协认为,“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所以被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词语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还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

  因此,绝对化用语的范围应当以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原则性规定为基本依据,不能认定所有含“最”的词都不能使用。

  判断代言人一看署名二看形象

  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广告代言人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就此,会议认为,判断是否有代言人、是否是代言人应主要从两方面来看,即“广告主以外”及“以自己的形象或者名义”。

  会议指出,就本质而言,广告是广告主的意思表示。当广告中出现广告主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意思表示时,即可断定广告中出现了代言人。

  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虽然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也属于“以自己的形象”。

  因此,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独立身份的,则属于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

  认定虚假广告看是否构成欺骗

  现实中,如何认定虚假广告,也是对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一个挑战。对此,会议认为,应当区分“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和“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虚假广告”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

  中广协指出,广告内容虚假,是指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

  因此,“虚假广告”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虽然都存在虚假性,但是“虚假广告”的结果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能够被正常的消费者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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