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夫洁面乳资料图
据悉,包括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祛瘀,都不可以在非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化妆品中,也不能出现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口号。
山西省工商局曝光的 “黑桑芝”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工商机关依法对广告发布者罚没款41200元。
此外,在去年1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电视购物服务测评报告》中,江西卫视 “欣雅芙祛斑膏”化妆品,因使用“军医配方”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涉嫌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违法广告多出现在网络和电视广告中。而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的出台和推行,这类违法广告也将失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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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提高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也调动了消费者及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积极性。
在新《广告法》实施一个月之后,江苏省高院公布了新《广告法》实施后首例虚假广告维权案。
案件起因是程先生在一知名美妆购物网站上陆续购买了56瓶面膜、125盒芦荟片、酵素粉、玛咖精片等,共花费2.7万元。但他发现,面膜相关网页上宣称“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全球销量第一、口碑全球第一、客户忠实度全球第一”。
程先生认为,该网站对化妆品和普通食品进行一系列内容虚假、夸大功效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该网站退还货款2.7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万余元。10月10日,在法院调解下,程先生获得了8万余元的赔偿。
针对此次案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新广告法的实施,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会更规范自身的广告行为,但为实现广告效果,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反《广告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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