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烟草制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置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机关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登记”。
二、对《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三、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四、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其他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或者文物安全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五、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鼓励配备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的维修人员。”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教练员证和”。
(四)删去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第二项中的“教练员证和”。
六、对《重庆市水文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
七、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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