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终于被广告法玩坏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9/6 11:56:11)
2015年9月1日,今天才是愚人节。上午10点不到就发现一堆BD部门同事在微信里喊救命,莫名之下问原因居然是阿里和京东平台都要下内容,理由是宣传中使用了名师辅导、名师一对一。赶紧喝口水压压惊,我们请的确实是非常好的老师,课程就是一对一口语,广告内容都是真实的,然而这并没有什么x用。所有平台都解释说新广告法实施了,一家平台发来内部审核规则明确严禁使用专家推荐等“违禁权威性词语”。平台其实是有道理的,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按这个规定所有可能出现在广告中的人都被排除了,连俞敏洪给新东方站台都违法了。
一直觉得新广告法很多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结果还是被果断执行了。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为避免被批评执法懈怠会自然的选择从严,而互联网平台不能预见执法水平和尺度情形下同样会选择从严,宁可误伤第三方也不误伤自己。如此恶性循环以致立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广告法登基第一天已经引起了很大争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广告法立法者的意识和这个时代的冲突,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
广告既是一门生意也是一项表达的艺术,艺术创作必须要有充分的想象空间。现代经济的特点是在消费品极大丰富同时良好的用户体验成为稀缺,广告的问题同样是数量爆炸而优质内容稀缺。有评论认为新广告法生效是国内广告行业提升整体水平的机遇,我觉得新广告法恰恰极大遏制了广告和全传媒行业的创造力和发展空间。
广告法第四条禁止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又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里明显的悖论是当广告产品客观具有品质最好、价格最低、销量最大等特点时,依照法律规定却不能在广告中陈述这些事实的。与此同时广告法却在第三条要求广告应当真实,第四条要求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方面不许说谎,一方面同时又不给说实话,广告法就这么出了一个难题。互联网再次证明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一大批我厂产品质量也许很好(没说一定)!,销量全面超过第二(没说第一)!好到违反广告法(真违法了)!好到不敢说(臣妾做不到)!的优秀段子脱颖而出,衬托出些许黑色幽默。
也许不能怪段子手无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中就回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经研究认为“顶级”属于广告不能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在《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中回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经研究认为广告中不得“极品”两字。按工商总局的上述意见,极品飞车和极品五笔连名字都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