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剔除广告是商业还是法律问题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5/10/16 13:11:04)
总而言之需要结合法律与软件和广告的具体细节进行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在"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反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笔者是赞同的,更深入一点来说,笔者认为适用原则条款必须有法律可保护的"法益",虽然这种法益不是明文规定的,但应该是客观存在的。在互联网企业屡屡遇到破坏商业模式的竞争,究竟靠什么起诉的问题上,南湖知识产权论坛上,曾经与当时的一个视频企业的法务发生争论,他认为应该设立"营业权",作为类似猎豹浏览器这种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案件的权益基础。而笔者认为营业权这个概念不可能确立。因为知识产权的需要保护的法理是什么?是创造性劳动,即对社会有创造性贡献,因而对这种创造性贡献进行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而营业权是什么?如果没有对现有人类社会有创造性的贡献,仅仅是你做什么我不能破坏,那就会保护商业免于竞争和创新的威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要保护良性竞争,不是要消灭竞争。互联网视频的免费经营模式是以收费广告赚钱,填补版权的知识产权投入,但不要忘了你免费的时候已经逼死了DVD等传统的收费销售视频赚钱的视频产业,他们是不是也应该有所谓的"营业权"呢?所以笔者认为营业权这种主张不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