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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今日实施,对广告人有什么影响?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3/11 11:26:26)

  3月10日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最近在互联网行业特别是媒体广告行业获得了大量关注。与此同时,《自媒体行业即将地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规下如何生存?》、《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生效在即自媒体也要凭证入场?》等文章迅速火爆朋友圈,引起了广泛的担忧和讨论。

  

  梅花网特约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就此规定大众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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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背景

  

  2015年2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的定义、许可、管理及监督等事项作出了规定。该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将于施行之日起取代原新闻出版总署以及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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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内容和争议话题

  

  1.网络出版服务及网络出版物的明确定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2.网络出版服务行政审批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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