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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今日实施,对广告人有什么影响?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3/11 11:26:26)

  

  从反面来讲,如果所有个人或企业的网络信息发布行为都视为网络出版服务行为将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现有互联网秩序的极大混乱,这肯定不是立法的初衷和想要达到的目的。

  

  当然一些企业的信息发布已经具备明显的出版特征和服务性质,则将面临监管部门的执法可能和压力,需要尽早评估和应对。

  

  3.外资企业有何影响?

  

  有广告运营公司客户询问笔者,为外资企业进行微信号运营是否受到影响,外资企业是否已经不能在发布网络内容了?

  

  这个担心源自于对新规定的片面理解或误解,是对网络出版服务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新规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前述规定其实并不是新的规定,关于网络出版服务的外资准入,新规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目录规定了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禁止类,禁止外资投资。

  

  因此,新规禁止的是外资企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经营的企业,如贸易、零售、电子等行业的外资企业还是可以正常通过自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运营信息的,一般也就是说一般外资企业是不受影响的。

  

  4.广告媒体行业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是否需要配备相应资质人员?

  

  广告媒体行业是否需要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是否需要配置相应资格和数量的人员,完全取决于其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是否有从事网络出版服自身的行为,广告媒体行业及相关企业与网络出版服务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关企业还是要对照新规的规定评估自身的业务特征或模式,来决定是否需要依照新规对照入座。

  

  5.新规设置行政许可是否合适合法?

  

  还有一些专业人士或观点认为新规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权限设置行政审批,是违法上位法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明确了出版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十三条也规定了出版行政部门有权制定具体的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因此相关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顺势而为,尽快建立符合新规的运营框架,以防范法律风险。

  

  ●●●

  

  结语

  

  笔者认为理解并回答上述争议问题的密码在于对于出版行为的解释或认定,我们期待主管及执法部门尽快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或解释,以给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以明确的边界和预期,在保障互联网虚拟世界合法有序运营同时,更好保护互联网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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