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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今日实施,对广告人有什么影响?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3/11 11:26:26)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外资企业的禁止准入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

  

  对几个重大争议的回答

  

  1.个人运营的自媒体是否受影响?

  

  我们认为新规只规定了出版单位(包括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等单位)和其他从事网络出版的单位需要办理有关的行政审批,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和人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涉及个人的有关义务和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从事自媒体运营的个人暂不受影响,当然个人从事网络活动还需遵守其他的法律法规。

  

  2.一般企业运营的微信号是否受影响?

  

  目前除了个人,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都拥有自己的自媒体平台,包括网页、微博、微信号等,那么2016年3月10日以后,这些企业还能否像以前一样通过自身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和内容是否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人认为新规里提及的其他单位造成了主体的不明确和管理对象的高度不确定性。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网络出版服务,什么是网络出版物,新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

  

  笔者认为一般企业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从正面理解:首先一般的互联网信息发布不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其次一般企业或个人的信息发布行为(如微信文章的发布)不属于为他人服务的行为,而是一般的网络言论或信息发布行为,由于新规规定其他单位只有在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情况下才需要申请许可证,从这个角度我们认为一般的企业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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