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5/13 9:59:45)
每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壮大,广告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宣传手段。许多企业甚至就是靠广告迅速崛起的——从商业道德上我们反对只注重广告不注重质量的行为。但是在商业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好的广告可以使人记忆深刻,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但是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来看,无论广告做的好与坏都有一个底线不能越过,即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给自己带来的未必是产品的畅销,或许是法院的传票。
规制广告的法律很多,比如《广告法》就对广告的合法性做出了基本的要求。现实中一般广告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违法,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以及类似法律问题比较隐蔽,很多广告主对此类法律问题并不了解,导致广告中比较容易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类似法律权利的情况。对此将进行介绍,希望有利于企业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
一、肖像权与表演者权问题
1、使用漫画形象。有的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关人士的授权,就采取一种类似打草边球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画形象。前一段时间,赵本山把谷歌、天涯在线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两个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动漫形象。
因为涉诉广告使用的是动漫,主要使用的是小品《不差钱》中的形象,所以到底是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还是表演者权引起了相关法律人士的讨论,但是构成侵权是大家一致的认识。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2万。其实这种广告在各地的电视台很多,有的用赵本山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葛优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舒淇的漫画形象,有的单用明星的漫画形象,有的结合相关的影视剧作品使用明星的漫画形象,无论哪种使用没有经过权利人本人的允许,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只不过侵犯的权益不同而已。
2、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有的企业不是使用传统的广告方式,而是用一种变相的方式为自己做宣传,在这种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人人网未经允许擅自为李宇春开设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并没有经过李宇春的同意。最终人人网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赔礼道歉。这种方式值得讨论的地方是人人网是否在利用李宇春做广告,本文认为是肯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应该属于个人体验式广告,无论企业用什么外衣包裹,广告的实质没有发生变化。
3、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比如某药品广告直接使用罗纳尔多作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罗纳尔多对此却根本不知情。对于此类广告的违法性已经无容置疑。这类广告一般喜欢使用国外名人的形象,因为国外人士即使想维权也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作罢。但是这种行为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这种企业不诚信,不值得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