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5/13 9:59:45)
四、广告作品的使用问题
许多广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个作品,广告主往往倾向于在相关合同中把该作品的权利约定为自己所有。但是,并非该广告作品约定为自己所有就可以毫无限制的使用,广告作品的使用往往还会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广告在使用时没有注意到相关合同约定使用的时间与使用的范围,超时间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结果造成侵权或者违约。
刚刚发生的葛优因“顺牌凉茶”广告起诉相关企业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葛优签订合同成为“顺牌凉茶”的形象代言人,并拍摄了广告,合同的有效期为两年,并且约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围;但是两年以后,“顺牌凉茶”广告仍然在播出,并且扩大到了双方约定禁止使用的媒体之上。这个案件中虽然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是归顺牌凉茶的企业所有,但是该企业与葛优的合同对于广告时间与范围的约定相当于对该广告作品使用范围的限制,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约。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1、广告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商品的分类注册,即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可以分别注册,换一句话说:同一个商标标示在不同商品上可能有不同的商标权利人。这就要求注册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只能在自己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不能在自己没有注册而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广告的发布也是商标使用的一种方式,广告内容不能把相关注册商标延伸到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之上,否则将涉嫌侵权。
2、广告的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广告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夸张,但是应该保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如果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得可能得到消费者的投诉,还可能引起相竞争企业的起诉维权。另外,如果在广告宣传中把尚没有取得专利权的产权宣传成专利产品的,不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犯罪。
综上,广告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的,是现代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必须的手段之一。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大家:在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擦亮眼睛,谨防出现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行为,防止出现纠纷,阻碍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