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5/13 9:59:45)
二、著作权问题
1、广告中图片侵权频发。许多企业委托广告公司为自己的产品专门设计包装,而广告公司又经常在网上下载一些图片——或者经过处理或者没有处理——直接用在了产品的宣传材料或者包装上。这种情况一旦被相关图片的权利人发现极易引起纠纷,发生诉讼。
比如2008年北京京嘉华苑公司起诉了11起涉及无锡14家单位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标的达35万余元;而起诉的原因均为被告在相关广告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虽然,广告主在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过程中常常会与广告公司约定发生此类侵权纠纷由广告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是这种内部的约定不能阻止侵权人对广告主提起侵权诉讼。因此,企业在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的过程中仅仅约定责任承担是不够的,应该进行更多的审查。
2、广告中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没有得到授权。最近典型的案例是:宝洁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倩体字“飘柔”被告上法庭,本案虽然仍处于争议之中,但是如果宝洁公司在使用这两个字之前进行了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查,也许可以避免此次纠纷。还有一种广告形式喜欢使用流行的电影作为广告设计的模板或者背景,比如使用《变形金刚》的片段或者人物形象作为广告的模板,这种方式也属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该事先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有的企业在进行广告制作时考虑到了知识产权问题,事先取得了相关的授权,并且签订了合同。但是如果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是很熟悉,对于各种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不是很了解,依然可能会存在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对由于对其中一些子权利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造成的。
以作品的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著作权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又可以细分为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权利。如果合同对具体的权利形式约定不明,容易造成侵权或者违约。比如合同仅仅约定使用某部电影制作广告,但是没有约定可以对该电影进行修改或者改编,而制作广告的过程中为了追求特定的效果可能存在对电影进行修改或者改编的需求。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矛盾:如果追求广告效果,需要再次与权利人协商,取得相应的授权;如果不愿再次协商,只能放弃广告效果或者冒着可能侵权的风险。
另外还存在着是否事先对合同签订人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的问题。现在很多作品的权利是分散在若干个权利人手里的,有的权利人拥有的是广播权、有的权利人拥有的是网络传播权、有的权利人拥有的是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所以仅仅随意选择一个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的授权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广告的使用范围进行权利的审查。比如一个主要打算投入到网络中的广告,如果没有取得作品网络传播权人的授权是很危险的,可能会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