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这有效解决了链接跳转广告中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的义务责任问题,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智慧,回应了产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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