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197_45px;
资讯中心
企业理念
Corporate Philosophy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互联网广告立法带来行业监管新思路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  阅读()   时间(2016/7/29 10:47:36)

  广告屏蔽、拦截等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过去二十多年,以互联网广告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产业经历了一个 “野蛮生长”的过程,广告屏蔽软件、流量劫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常发生。行业监管不仅要管主体,还要管行为,此次《办法》重点打击了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列举三类被严格禁止的行为:一是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二是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三是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你有权对弹窗广告说“NO”

  用户在整个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维护用户在应用互联网技术时的各项权益是互联网立法和监管的基本目标。以日常上网中遇到的弹窗广告为例,《办法》在规范行业秩序的同时,也体现了维护用户权益的理念。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在第二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方是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针对弹窗广告这一类特殊的广告,除了需要遵守一般互联网广告的义务外,还需要提供显著的一键关闭方式,从而给予消费者最终说“No”的权利,根据自身的需求实现对互联网广告的选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程序化购买、纠纷管辖权、执法监督和违法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四、未来行业立法监管的新思路

  互联网广告是Web2.0时代互联网企业的核心商业模式,也是很多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办法》作为我国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法律文件,对广告主、广告平台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规定,《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互联网广告企业有两个月的缓冲时间进行自我整改以符合《办法》的相关要求。

  短期来看,为满足《办法》的要求,互联网企业需要完善审核团队、修改广告功能、下线违规广告等,增加了企业成本,减少了相关收入。但整体来看,《办法》体现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用户权益平衡的监管新思路,代表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发展的积极态度和基本原则,为企业营造一个了良性的商业环境,长期来看却是利好,将推动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123

上篇:

下篇: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国芳写字楼16楼      联系电话:0931-8831301
传真:0931-8831301      网址:www.huobanmedia.com
关注我们:
  • 100_100px;
  • 100_100px;
  • 100_100px;
Copyrights © 2025 版权所有 兰州伙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陇ICP备09000722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icon  甘公网安备 620100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