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广告法》是继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94《广告法》)实施20年后的重新修订,两部广告法相隔期间中国广告业经历了迅速发展,尤其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媒介传播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广告法随时代变迁暴露出其诸多局限性,已远不能适应广告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伍玉林通过对中日两国广告立法的比较,提出日本的广告立法具有“碎片化”特点,与之相比我国广告立法存在着层次低、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加强我国广告立法的系统性,提高广告立法层次性以及加强比较广告、虚假广告等方面立法的可操作性。
新版广告法的内容由94版《广告法》的49条扩充到75条,由4600字增加到10000多字,显然仅从表面看新版广告法应该更全面。在具体内容上,新版广告法相较于94版广告法具有四大亮点:广告监督管理方式更全面,广告社会责任关切更突出,广告责任划定更明确,互联网广告的基本规范。相较于94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监督管理的单一方式——政府管理,新版广告法构筑了政府管理、行业协会自律、消费者协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系统。新版广告法强调尊重传统文化,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进一步界定,主要体现在“医、药、健”字广告,涉及广告、烟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同时对虚假广告进一步界定说明,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如增加吊销执照、行业禁入等方面的新规定。新版广告法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来对违反广告法的责任进行确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每个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都予以明确的界定,体现出责任主体划定明确和惩罚措施细化严厉两个特点。新版广告法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范不仅消抹了94版广告法法律位阶偏低、部门立法明显两个特点,并且突出了保护而非管理。
任何一项立法都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经受实践的检验,更要在时代的发展和市场需求中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坚持法律立改废并举,就是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法律真正符合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需要,我国广告法修改基本上遵循了这一原则。这次广告法规理念较好形成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对广告基本功能的认识,其核心是广告在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双重责任;二是对广告基本价值取向的认识,其核心内容是广告既要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又要尊重少数人的权益。广告的形式多样及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采用一部只有几十个条文的《广告法》将与广告有关的所有问题全部解决[xl],新广告法的落地生根还要完善配套制度,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出台《互联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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